
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5月1日颁布的
《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》
经纪服务委托协议
第四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,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,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。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。
客户告知书
第五十条 保险经纪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,应当制作并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。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:
(一)保险经纪人的名称、营业场所、业务范围、联系方式;
(二)保险经纪人获取报酬的方式,包括是否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等情况;
(三)保险经纪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、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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